
恰逢春节,我与家人共同观看了由张艺谋导演拍摄的新片《第二十条》,本片以刑法第二十条既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韵,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主题也贯穿了整部电影,下面我将对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不是故意犯罪。有过失,则构成。其次,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以后,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正当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早一些,而这种早一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预防’,产生滥用正当防卫的现象。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对于,因为参与犯罪的每个人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未参与不法侵害的人不能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的行为,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必须对、也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必须对、也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二、对正当防卫的法理性分析

正当防卫如果从法制史角度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周礼》,既中国杀人而义者(即正当防卫)不受追究。从当代总体来看,正当防卫进行了五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9条第1款规定:“因防卫国家政权、国家财产或自己、他人正当权利的现在不法侵害,而未超过必要限度者不成为犯罪。”第10条明确:“因防卫行为过当或避难行为过当而成为犯罪者,从轻处罚。”第二阶段,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5条规定:“为了防卫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犯罪侵害,不得已而对犯罪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认为犯罪。但是防卫行为显然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为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罚。”第三阶段,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在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阶段,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稿将上稿改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阶段,也就是我们现如今使用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正式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续对于本法条,进行了多次的补充规定,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还是“江苏于海明昆山反杀案”,也推动了本法条的完善,它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切实回应了社会关切,激活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当法律出台,便已经落后于社会,但是我们检察人员应当要改进过去的“保守”做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防卫权,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