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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系列①丨高薪日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字号:    】        时间:2023-11-02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范某在网上看见高薪日结的广告后,遂与对方联系,并按照对方要求新开办2张银行卡。后范某跨区域与转账团伙异地线下见面,其明知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交易密码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期间,其明知所转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协助对方进行“人脸识别”转账认证,范某最终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经审查,范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32.2万元被骗资金转入范某提供的银行账户。 

  处理结果:被告人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虽然范某并未实际获得被害人的钱款,但其行为为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提供了帮助,严重妨害国家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妄想通过“高薪日结”等违法捷径获取钱财,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给他人使用,涉嫌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