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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系列②丨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后可以捕猎吗?

【字号:    】        时间:2023-11-06      

 

  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将调整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开。根据该名录,野猪不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猪不再是“三有”保护动物,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随意捕猎野猪? 

  近日,保康县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表示疑惑。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保康县寺坪镇邓某某将自制的钢丝绳捕猎套安装在自家屋后玉米地里,猎获猪獾、野猪各两只,后将捕获的猪獾和野猪出售给同村的野生动物商贩,获利人民币1746元。2023年8月15日,保康县公安局在排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件时发现该线索,经鉴定,“猪獾”属于国家“三有动物”,钢丝绳捕猎套系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2023年8月28日,保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6月26日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已不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但邓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猎捕,不仅猎捕了野猪2只,还猎捕猪獾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将野猪移出“三有”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猎。野猪移出名录后,在野猪过度泛滥的地区,当地可以开展野猪猎捕活动,而且开展野猪猎捕活动可以不再需要申请、核发狩猎证,也不再实行限额管理。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康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努力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好生态环境,多举措服务保障保康县四河流域生态治理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