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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土铳留作“纪念”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字号:    】        时间:2023-11-29      

   

  “这两支土铳是我老一辈留下来的,我想留个念想,我只是把它放在家里,以为不使用就没事了。” 

  近日,由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在保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其父亲二十多年前过世时留下的两支土铳长期非法存放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某持有的两支土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枪支。保康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刘某某明知国家禁止持枪,仍然非法持有两支枪支不上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遂依法向保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土铳、双管猎枪等常见的旧时传统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非法持有的,即构成犯罪。如果家里有这些枪支,一定要赶快上交公安机关。枪爆无小事,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使用枪支。而且,枪支的杀伤力和破坏力极大,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实行严格管制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等)一定要做到不制造、不私藏、不买卖、不持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