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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专项”进行时︱送上门的“听证会”,兼顾了“法理情”

【字号:    】        时间:2024-05-29      

  为积极践行“三个善于”的办案要求,从源头预防犯罪行为发生,2024年5月13日,保康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深入到寺坪镇砂坪村,以案释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组织召开了一场“接地气”的公开听证会。 

  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黄某购买电子捕兽夹安装在自家苞谷地及周围,期间捕获猪獾一只,野猪两只。黄某将猎获的三只野生动物屠宰后予以食用,其余部分放在自家冰柜。 

  经查,黄某所捕获的猪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为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 

  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个案办理向诉源治理延伸,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承办检察官邀请襄阳市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村治调主任、办案民警到案发地村委会参与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提出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并阐述了理由:黄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即安置电子捕兽夹猎捕猪獾等野生动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黄某系出于保护自家庄稼的目的放置猎夹,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拟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听证会进入评议阶段。 

  “在发现野生动物影响人畜安全或村民农业、林业生产时,村民可以申请合法猎捕。” 

  “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方法狩猎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参会听证人员依次发言,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决定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意见。 

  参加现场听证活动的襄阳市人民监督员黄文忠说道:“考虑到黄某身体残疾情况,检察院采取‘上门听证+普法’的形式,将听证会搬出办公楼,送到人民群众身边,既实现了良好办案效果,也体现了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检察温度。” 

  承办检察官表示:“我们在履职办案中,不能简单就案办案,对于这种老百姓司空见惯但又触犯法律的‘小案’,更要深入挖掘成案原因,注重从源头开展普法教育,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有效维护保康县域内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