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某污水处理公司是该县重点排污企业。2023年6月,该公司生产科科长陶某某发现公司监测在线室检测出的总磷数值超标,遂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此情况。为避免被环保部门追责,三人商量决定替换水样,使总磷数检测值下降到标准范围内。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陶某某的行为均被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监控室截取,并移交给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
(图片来源于网络)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在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于2023年9月13日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严把证据关,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证据不足,建议进行补充侦查,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总磷超标临界点的标准、该公司排放不达标污水吨位数据、对河流造成严重危害的评估分析等犯罪后果方面进行补充和巩固,逐步完善证据链条。
该污水处理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确凿无疑,但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2024年5月6日,经该院检委会讨论,本案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犯罪嫌疑单位和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决定处理。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污水处理公司的行为虽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行为仍违反行政法规。该院同步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经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7月22日,该院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并抄送县公安局。相关单位均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涉案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好一企、惠及一方,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融合“四大检察”职能,为涉案企业整治顽疾提供全方位服务,达到“罚当其错”、不枉不纵、健康发展的目的。8月20日,该院对某污水处理公司负有管理职责的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针对性提出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设备升级改造等三个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引导企业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树牢依法治企理念,实现由“个案办理促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
(保康县检察院在污水处理公司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9月10日,国投公司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表示全公司认真传达学习了《检察建议书》,倡导以陶某某等人的教训为戒,严格约束、遵规守纪,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提高专业水平,以“引进来”的方式与检察机关、环保单位联合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提高全体员工法治意识;以“走出去”的方式学习考察、借鉴提升,努力解决技术工艺落后的痛点,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能力。
案件办理过程中,保康县检察院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总体要求贯穿始终,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通过办案及制发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履职方式,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守护好民生福祉,为擦亮保康企业品牌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