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襄阳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海在该公司代办二手房贷款手续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建设银行襄阳分行樊西支行个贷客户经理罗某军行贿103.4万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石。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经审查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公司行为属于谋取竞争优势,针对该项证据薄弱提出十余条补证意见。经对犯罪单位调查,发现涉案企业系襄阳市房地产中介公司“龙头企业”,吸纳三百余名员工就业。
2.依法不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由于提前介入案件证据已经全面收集、固定,时值疫情期间,法定代表人一旦逮捕,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连锁反应,企业员工下岗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在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后,决定对李某海不予逮捕并多方协商,确保出所隔离、监管有序。隔离期满后,阜家公司四十余家门店全部复工复产。
3.评估影响,缓刑建议被采纳。办案中,李某海提出单位及自身行为系行业潜规则,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始终,使得李某海认识到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在一审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结合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海判处缓刑,法院全部采纳。
【典型意义】
1.该案系纪委监委移送涉市场主体犯罪首例不捕案件,保康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服务“六稳”“六保”。
2.充分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能动履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轻缓刑建议为民营经济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