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某已经合作五六年了,建立了比较信任的供需关系,所以后期他每次发货后我就按照他微信给我的发货单直接结账,没想到却让他钻了空子,骗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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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告人李某与经营连锁餐饮企业的周某达成口头供货协议,至案发前双方一直维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交易中李某发现周某每次只以自己微信发送的供货单为据结算货款,并没有认真核对实际收货数量及价格,于是便动起了歪心思。2021年5月起,李某伙同妻子段某多次修改货单数量金额后发给周某,周某基于多年合作的信赖基础,未核实便直接结算货款。2022年10月底,周某终于察觉到了异常,经核对两张供货单后发现问题。经查,李某通过修改供货单数量和金额的方式,共骗取被害单位近40万元。
2023年9月18日,保康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李某。同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段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该院积极能动履职,一是听取被害单位意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将追赃挽损工作贯彻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经释法说理,详细阐明相关法律政策,提起公诉前共为被害单位挽回20万元经济损失。二是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数额。阅卷过程中,发现犯罪数额存在未遂部分。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周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最后三单未结货款修改前后内容对比表,基于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不枉不纵。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区分此罪彼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予以区分,在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后,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李某、段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2023年12月14日,该院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鉴于段某修改货单部分数额相对较小,系从犯,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保康县检察院始终把挽回被害单位损失放在首位,持续推进追赃挽损工作,以维护市场经济主体正常运转为首要目标,充分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工作,帮助被害单位发现管理漏洞、优化管理举措,切实维护被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护企”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做深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