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开展烟草经营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铤而走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牟利不成却成罪,身陷囹圄徒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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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顾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保康县马良镇范某某,得知其需要购买烟叶,顾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出售烟叶给范某某。同年11月7日晚,顾某某雇请夏某、刘某某将自己种植的初烤烟叶装入一辆仓栅式货车内,车辆行至保康县某烤烟房时,被当场查获。经保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过磅,初烤烟叶净重3660公斤。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该批烟叶为“烤烟”,总价格为人民币92027.04元。
检察机关认为,顾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顾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顾某某提起公诉,最终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范某某、夏某、刘某某因犯罪情节较轻,且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主管机关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烟叶属于国家专卖物品,只有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才能经营售卖。烟农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收购站(点)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广大群众也应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自觉抵制,切勿盲目购买。因此,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道,切勿为了牟利,无视法律法规,走上犯罪的道路!
下一步,保康县检察院将持续依法惩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不枉不纵,以更好地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