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在襄阳市检察院指导下,保康县检察院依托虚假诉讼法律监督模型抓取数据,在进行信息碰撞过程中,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上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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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对簿公堂,诉前调解顺利执结
李某与周某是多年好友。周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15万元周转,但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无奈之下,2021年6月,李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诉前调解,两人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于6月底连本带息偿还17.5万余元。
2021年7月15日,因周某迟迟未还钱,李某向保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李某与周某均同意申请法院执行周某的住房公积金。
2021年7月20日,法院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保康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保康办事处)下发协助执行通知。
2021年7月26日,法院划扣周某住房公积金账户18.9万元,其中2536元作为执行费,17.5万元作为执行案款发放给李某,剩余1.1464万元由周某领取。
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检察官发现疑点,逐步调查还原真相
经查证,周某被执行时,双方顺利协商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执行。检察官敏锐察觉这其中,可能存在“猫腻”。
“我们调取了这起案件的审判及执行卷宗,发现不少疑点,比如双方并无实质性争议,却能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执行中却未对其其他财产进行查询;执行双方均申请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偿还借款等。”承办检察官认为,这起借贷纠纷案,似乎是直奔周某的住房公积金去的。
围绕案件疑点,承办检察官再次详细查阅卷宗,发现李某、周某两人借贷系现金支付,无转款凭证。而现今大部分人的支付观念为手机或银行卡支付,检察官认为,至少能从李某的银行卡流水入手查看借款前后李某、周某的银行流水变化。承办检察官调取二人的银行流水,查明借款前后二人银行流水无异常,但李某收到法院17.5万元执行款后,给周某转账3次,共计12万元,执行款好似又转回周某账户。
种种迹象表明,周某极有可能与李某提前串通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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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院一体办案,公检协同攻破难题
为强化上下联动、横向链接,该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主动向上汇报。2023年7月6日,襄阳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在保康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民事虚假诉讼案例研讨活动,邀请全市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加,为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业务指导和思路参考。
“此案案件线索隐藏极深,依靠数据赋能与检察履职‘双效合一’,仅能查出疑似案件,真正确定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还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
“是否涉嫌虚假诉讼,还需要与刑事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从两个当事人身上着手,深入挖掘信息,对案件的性质进一步定性。”
会后,该院民事和刑事检察部门立即召开会议研讨,一致认为李某和周某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刑事检察部门,刑事部门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证据。经公安机关多次讯问,李某和周某二人最终承认了串通虚假诉讼的事实。
“我们是多年好友,他请我帮忙搞假借条,去法院打假官司套公积金。”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他们之间的这场借贷官司是提前合谋的。
依法能动履职,检察建议有力监督
2023年8月8日,保康县检察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职权向保康县法院发出了民事监督检察建议。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撤销原调解书,并对执行问题予以整改,将非法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回转。
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保康县检察院还向公积金保康办事处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记载非法套取人的失信记录,协助配合法院追回被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并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法律责任的宣传力度。公积金保康办事处回复表示,将全力配合法院追回被套取的住房公积金,记载两人的失信记录,并加强普法宣传。
2023年12月27日,保康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李某、周某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2月22日,保康县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2人罚金刑。
着急用钱,想钻法律空子,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剧本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事后,李某和周某深感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