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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检察院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字号:    】        时间:2018-09-18      

  96日,保康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拟不起诉公开审查,特邀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承办人、社区代表参加。 

  案件承办检察官告知听证目的及案件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向与会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郝某在尚某经营的装潢店门前,与尚某因自来水管停水维修一事发生争执,引起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郝某用嘴将尚某右手食指咬伤。经鉴定,尚某右手食指末节缺失,构成轻伤二级。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郝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郝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如今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今后自己一定学法守法,不再冲动行事。 

  随后,听证人员分别对案件发表意见。办案民警从案件侦破经过、发案原因等方面发表意见,同意作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和社区干部从郝某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等方面发表意见,同意对本案作不起诉。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支持对郝某作不起诉处理。 

  随后,保康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郝某作不起诉处理,并公开宣告。 

  会后,参会人员表示,不起诉公开审查这种形式很好,体现检察机关加大检务公开,促进公正司法的力度,今后还将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检察机关举办的类似活动。 

  保康县检察院始终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群众身边的“小案”,做到及时快速处理,正面引导化解,践行“谁执法谁普法”理念,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社会矛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检察官提醒:切莫因为小事而发生争执,遇到纠纷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法治意识,做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