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被敲诈勒索的钱还能一分不少的回到我手中,实在是太感谢你们了……”市民张先生领到自己被敲诈勒索的5600元钱后,对办案检察官连声道谢。
图为:办案检察官向被害人张先生宣读黄某某一案判决情况
4月9日上午,保康县检察院决定将黄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中暂予扣押的5600元涉案款项返还给该案被害人。在办案检察官和保管该案涉案款项的干警分工配合下,敲诈勒索一案的被害人张先生顺利办完涉案款项返还手续,并当场领回了被敲诈勒索的5600元现金。襄阳市人民监督员李立新应邀参与见证了案款返还全过程。
图为:被害人领回现金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黄某某与他人密谋通过“碰瓷”赚钱,6月的一天黄某某伙同张某等人(另案处理)从广东开宝马车行驶至湖北保康县境内后,加速冲到张先生驾驶的面包车前,借口张先生剐蹭到了宝马车,将其逼停,张某等3人随后对张先生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张先生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当日张先生报警,后经过网上追逃,黄某某在广东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10月1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期间,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为争取从轻处罚,提出愿意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办案检察官依法暂予扣押5600元案款,并将退赔情况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建议中予以明确。
图为:人民监督员李立新全程参与
2019年4月,保康县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后,保康县检察院决定对扣押的5600元涉案款项返还给被害人。为实现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的目的,特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见证。人民监督员李立新认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对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今后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