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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字号:    】        时间:2020-09-02      

近日,一起涉及非公企业不起诉案件在保康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

案情

2018年8月以来,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吴某(另案处理)为获取工程中标,满足招标公告中符合中标的条件。指使该公司员工张某、罗某二人以相关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含有“某县水务局”印章的合同书1份,含有“某县整合相关项目建设高标准农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文件3份、含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查询专用章”印章的社保明细表6份及含有“某市拓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合同书一份。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公文、印章均系伪造。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罗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但考虑到张某、罗某二人在该案中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此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且该公司有建筑资质,该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在该公司承建后,工程验收质量均合格,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同时该公司此前承建的多处项目,也得到相关部门表彰,为经济做出一定贡献,若判处刑罚,可能导致公司责令停业整顿等法律后果,影响该公司的生存发展。

8月20日,邀请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出具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等相关证明,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张某、罗某相对不起诉。当日,承办检察官向张某、罗某二人宣告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并现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法治教育。

张某、罗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伪造达到中标的要求的行为,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均是不负责任的;表示回到工作岗位后认真工作,做好工程结账阶段的决算、管理等相关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对公司进行法治宣传,以身说法,共同营造民营企业优良法治环境,为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县检察院立足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精神,坚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对张某、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表示

“今年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经营困难,考虑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当前存在的困难,我们在办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或工作人员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或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