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党和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年来,保康县检察院加大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力度,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解决了一批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彰显了检察温度和爱民情怀。
一、横向联合,形成救助合力
根据高检院、省市院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该院依托与县直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工作机制,深度融入乡村振兴工作,深度拓展案源,并运用“司法救助+”的模式,实现多种帮扶方式的对接整合,形成救助合力。一是与乡村振兴局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2023年来,双方互移困难群众线索4件,经走访调查,开展司法救助2件。
如乡村振兴局移送的某乡镇李某某司法救助案,2023年1月30日,李某某的丈夫对其下毒,对李某某造成严重伤害,因急救治疗费和其他费用近4万元,加之李某某无收入来源,没钱进行后续治疗,身体还未恢复,李某某精神也遭受打击,家庭内部也产生了较大矛盾。为此保康县检察院联合县乡村振兴局开展了司法救助,对李某某发放救助金20000元用于治病,并联合乡镇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上门共同做被害人的家庭和解工作,通过多次工作,化解了家庭矛盾,给被救助人带来了生活的希望,消除了安全隐患。二是与县妇女联合会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双方互移困难群众线索1件。如2023年5月,该院在办理某乡镇王某某司法救助案时,经走访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王某某其父亲被害,母亲也离家出走,祖父在监狱服刑,与祖母相依为命,成为“事实孤儿”,保康县检察院及时给予了司法救助,对王某某的家庭发放救助金5000元,并将该线索移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迅速落实王某某“事实孤儿”政策,同时向妇联移送社会救助线索,保康县妇联对王某某今后的生活给予了关注。
二、纵向争取,破解救助难题
为了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困难当事人做到“应救尽救”,保康县检察院坚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特别是在面临资金困难瓶颈的情况下,积极向县委政法委、上级检察机关争取支持,尽最大的努力让应当得到救助的弱势群体感受到司法的温度。通过向县委政法委专题汇报,上报司法救助7件,均得到相应救助。
如该院办理的某乡镇周某某交通肇事案,2021年6月,周某某驾驶无牌照“时风”牌三轮农用车,车辆失控翻至公路外坎下并自燃,造成1人当场死亡,十人受伤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保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周某某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该案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均没有得到相应赔偿,且没有得到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司法救助,该院发现这一线索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指派检察官邀请乡镇司法所、村镇干部共同前往多名受害人家庭,发现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受害人众多,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立即将该案件情况向县委政法委专题汇报,争取县委政法委的支持,最终对四个符合司法救助的家庭给与救助,受害人家庭都十分感谢。
三、定期回访,办好救助实事
司法救助案件一般由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困难当事人线索后办理,救助金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结合保康县实际,部分被救助人是偏远山区村民,经检察机关救助后,无法及时了解到被救助人的生活是否改善,后续是否还有其他困难等问题。为此,该院十分重视司法救助案件回访工作,对救助对象是乡镇村民的,主动与当地党委、村委会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定期上门回访,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关怀工作,接好救助接力棒,一次救助,长期关怀,运用“司法救助+”的模式,把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写实做好。
2023年5月办理某乡镇王某某司法救助案时,发现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某某是未成年人,仅与祖母相依为命,成为“事实孤儿”,该院及时给予了司法救助,并向县民政局移送该线索,落实其“事实孤儿”政策,同时向妇联移送社会救助线索,保康县妇联及时对王某乐今后的生活给予了关注。该案办结后,了解到王某某现就读某小学,该院在2023年底组织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控告申诉部门一同前往王某某就读学校,向校领导、班级老师针对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事项展开讨论,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心理辅导”等多元化救助模式,对王某某的心理状况、生活状况、学习情况给予关注,并给王某某带去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共同助力解决王某某家庭困难,疏导王某某心理,共同帮助渡过难关。
司法救助不仅是解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更是彰显司法温度的长久大计,保康县检察院以维护群众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为理念,以维护社会和谐为主线,以“扶危济困、应救必救”为原则,始终坚持确保司法为民的实事有力度、有温度,彰显为民爱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