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没想到,只是烧田埂,风一吹,火星子直蹿山林,再去扑灭根本来不及,幸好村干部组织救火及时……”被告人李某某回想起失火的情形,仍心有余悸,悔不当初。

(图片由即梦AI生成,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202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整理田地后,望着收整出来的一堆玉米梗,为图省事,就直接用打火机点燃,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测定,过火面积为24.2728公顷。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民事损失并获得谅解。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遂以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保康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办理结束,但此类案件频发引起了检察官的思考。2025年,该院受理审查起诉失火类案件5件,职能部门办理失火类行政案件40余件。检察官深入剖析了此类案件背后成因、特点,发现失火原因大都是上坟、烧田埂等行为引发,失火人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经梳理分析,群众防火意识不强、认识不足是造成失火的主观因素,如67岁的姜某某烧田埂引发火灾;且大部分火灾发生在偏远乡镇,救援设施和条件不足也是造成火势难以及时消灭的客观因素,多数灭火救助工作仍依赖人力扑灭;另外,防火责任落实不严,火险预警机制不全,也使得部分乡镇防火宣传流于形式,存在轻预防的情况,隐患排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此,检察官向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压实防控责任,完善预警机制,强化宣传防范力度。
群众安全无小事。检察机关一方面对涉林失火犯罪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不起诉案件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和教育。另一方面,以高质效办案为理念,从个案办理到治理延伸,通过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同时,在办案中保障群众参与,将听证会开进乡镇、村组,面向群众进行以案说法,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方”的效果。
2025年11月9日是我国第34个全国消防日,今年活动主题为“全民消防、生命至上——安全用火用电”。保康是山区县,森林覆盖率达到84.13%,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广大群众务必做到森林防火“十不要”:

防火安全,成人须尽责,未成年人也需增强防火意识。不在宿舍私拉电线、不使用违规电器、熟悉安全出口位置——这些不仅是对规则的遵守,更是对生命的敬畏。每一次规范用火、每一处小心防范,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让我们携手增强法治观念,提升防火意识,将“不能烧、不敢烧、不愿烧”转化为行动自觉,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和家园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