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捡钱也构成犯罪?”“你这不是‘捡’,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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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曾某某到李某某经营的小店购买香烟,其间李某某整理衣物时,口袋中的现金不慎掉落在地。趁李某某尚未发现,曾某某悄悄将靠近自己脚边的部分现金拾起并假装走开,然后趁李某某离店的间隙返回,将地上剩余的现金捡起后迅速离开。事后李某某发现现金遗失,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曾某某“捡”走的,随即报案,曾某某到案后退回了“捡”走的2700元现金。
到案后,曾某某辩称:“钱是我捡起的,也构成犯罪吗?”
“‘捡’还是‘偷’,看似一字之差,实际天壤之别。‘顺手牵羊’看似是小事,实则触犯了法律。”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曾某某辩称的“捡”并非真的捡,而是“偷”,且已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盗窃罪。盗窃罪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对自己经营的小店具有控制权,该小店内的财物均归其所有,尽管现金从其衣服口袋遗失在店内,但仍在小店空间范围内,受李某某控制和占有。曾某某仅仅动作是“捡”,但实质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其实质是“偷”。
鉴于曾某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且有多次其他犯罪前科,5月15日,保康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曾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曾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起案件犹如一面镜子,照出部分人心中“捡到就是赚到”“无人看见不算偷”的侥幸心理。只要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时,主人短暂的离开不能改变主人仍占有财物的事实,此时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法律威严不容挑战,道德底线更需坚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不是一句口号,它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哪怕是几千元的小案也是我们践行该理念的实践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