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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跑腿”这么简单!——检察机关深挖“冒充”细节,依法定性严惩诈骗犯罪

【字号:    】        时间:2026-01-16      

(图片由豆包AI生成,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西装革履、胸挂工牌,他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从容容地接过“客户”递上的现金——这不是正规业务办理,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犯罪“收官”现场。这名刚刚因类似行为被异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男子,又马不停蹄地赶往下一个省份故技重施。近日,保康县检察院通过细致审查、主动引导侦查,依法将许某帮助上线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准确定性为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1月5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接钱”到“共谋”:细枝末节引出的深层疑点 

  2025年8月,县公安局以许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初期侦查认为,许某按“上线”指示前往指定地点收取现金并转移,属于下游犯罪环节,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然而,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敏锐捕捉到两个关键细节:一是许某并非通过银行卡操作,而是直接与被害人线下交接现金;二是交接过程中,许某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警察等身份,以“证券投资”“核查资金”等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完成现金交付。此外,许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仅未收手,反而在同一上线的指使下继续跨省作案,主观参与程度持续加深。 

  “这种行为已超出单纯转移赃款的范畴。”承办检察官指出,“他直接接触被害人,虚构身份与事由,这是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冒充身份的行为,并非简单的逃避侦查,而是诈骗得逞的关键一环。取保候审期间仍顶风作案,更能说明他主观上明知并深度参与诈骗活动。” 

  引导侦查:从“转移赃款”到“诈骗共犯”的取证转向 

  基于上述判断,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不能简单定性为下游犯罪。为查明许某与上线是否存在共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整取证方向:从追踪资金流向,转向查明其主观明知、行为配合及分工获利情况;重点收集被害人关于许某衣着、话术等事实的证言,并固定相关监控与物证,夯实其“虚构事实”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证据。 

  经补充侦查查明,许某虽案发前丢弃手机企图隐匿联络痕迹,但通过多位被害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其作案过程被完整还原——许某与被害人任某见面时身着西装、挂有证券公司工作证,使被害人误以为他系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交付6万元现金;与保康被害人杨某见面时,许某主动声称“王队派我来的”,并将上线伪造的公安机关暂扣赃款证明交给被害人,此番表演让被害人对其“警察”身份深信不疑,随即主动交付了现金31.7万元。这些现金均被许某按照上线指使放至指定地点后予以转移。 

  许某起初还试图狡辩,以“只是跑腿”“不知实情”等理由为自己开脱。然而,在案证据证实,许某与上线诈骗分子联系紧密,对诈骗剧本内容知情,其假冒身份收取现金的行为,是经过事先通谋、紧密配合的诈骗活动重要环节,也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关键环节。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许某的狡辩终究苍白无力。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许某与上线诈骗分子构成共同犯罪,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从严惩处。 

  教育转化:被告人当庭忏悔 从侥幸辩解到认罪认罚 

  庭审中,面对扎实的证据与精准的指控,被告人许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他忏悔道:“原以为只是帮人拿钱,直到检察官把证据摆到面前才彻底清醒——这根本不是简单的‘跑腿’,而是实实在在的诈骗。我的行为毁了被害人的信任和生活希望。”被告人的态度转变与当庭忏悔,不仅印证了指控的准确性和释法说理的充分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着力促进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实现教育改造的办案效果。 

  “取钱工具”到“诈骗共犯”,本案依法改变定性,源于检察机关对犯罪本质的深挖与对证据标准的坚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隐蔽性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康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主责主业,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一个案件,从严惩治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