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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盯到底,让“躲猫猫”缓刑犯逃无可逃

【字号:    】        时间:2026-05-20      

 

  “我以为跑去外地,你们就拿我没办法。现在我明白了,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是无罪释放,躲到哪儿也逃不掉。”近日,在保康县看守所谈话室内,面对驻所检察官,邹某某垂下头,为自己长达近四个月的侥幸逃避与拒不配合,进行了深刻悔过。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5年12月26日,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康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6年1月5日,县法院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县司法局。然而,保康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日常刑罚交付执行检察中发现,邹某某迟迟未入矫,漏管时间长达18天。经查,邹某某在收到缓刑执行通知书当日,即故意前往深圳务工,以逃避刑罚执行。司法局工作人员曾电话联系邹某某,其以打工为由拒绝入矫报到。同时了解到邹某某因家庭变故一人生活,性情反复无常,对社会有较大抵触情绪且法律意识淡薄。 

  面对这一挑战刑罚执行的苗头,该院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一致认为邹某某长时间漏管,存在较大社会风险,必须及时入矫报到,但考虑其犯罪情节、家庭状况,还是以教育挽救为主,做思想工作使其主动报到。该院随即依法向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加大劝返力度。司法局收到监督意见后随即开展劝返工作,多次联系邹某某。但其辩称罚金刑未执行,银行账户被冻结,没有钱返回。对此,该院从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出发,积极与法院协调,解冻其银行账户,为其返回创造条件,但邹某某仍以多种理由拒绝返回,侥幸心理愈发膨胀。 

  教育挽救的“窗口期”并未换来邹某某的醒悟。 针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超过一个月、持续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该院与司法局联合会商研判后认为邹某某经多次劝返、创造条件后仍拒不报到,已无教育挽救可能,其行为已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司法局对其提请撤销缓刑。司法局采纳该院意见,于2026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请撤销邹某某缓刑。2026年3月25日,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邹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然而,当公安民警联系到邹某某,进行劝返时,其非但不配合,还谎称“已经到马来西亚了,你们找不到我了”。针对邹某某屡教不改,持续对抗刑罚执行,社会危险性逐步升级的现状,该院立即向县公安局提出启动网上追逃的建议。2026年4月10日邹某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4月15日被深圳公安机关抓获,4月25日被押解回保康县,收押于县看守所。 

  从判决生效到收监执行,保康县检察院历时近四个月,全程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形成“发现问题—监督纠偏—追踪执行—教育感化”的全链条闭环监督模式,将一名妄图钻空子的缓刑罪犯绳之以法,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