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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具人”到上演“黑吃黑” 自作聪明终落法网

【字号:    】        时间:2026-07-08      

 

  “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刷下流水,就能领到扶贫款……”这样的“好事”你信吗?李某不仅信了,提供账户转移资金,还从中嗅到了“商机”,干起了“黑吃黑”的勾当。近日,经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七千元。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工具人”面具下的“精心骗局” 

  2025年8月13日,保康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是被他们骗的,以为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就能领到扶贫款,手头上确实也急需钱就没多想,谁知道又被利用了……”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发现,李某2023年就曾因被诈骗分子以“办贷款”为由诱骗,向对方邮寄个人银行卡、参与涉案资金流转,并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那这一次再犯案,真的如他所说只是“重蹈覆辙”? 

  为查明真相,该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重点查明李某手机的搜索记录、微信群组、如何与“上线”沟通以及资金到手流向等情节。通过补充侦查获取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社交软件拉黑日志,检察官梳理出了完整的真相——李某多次主动搜索并加入“贷款”群组,专门物色“银行卡寻租人”,一再以“包装银行流水”为借口,主动抛出橄榄枝,反复向不特定的上线出借银行卡;一旦钱款到账,立即拉黑对方,拒绝返还。 

  一条“主动寻群—蓄意借卡—拒绝转账—占为己有”的完整行为链彻底揭穿了他的把戏,李某从始至终都怀着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根本不是一时糊涂或单纯提供转账帮助。 

  第一次“截胡”:明知钱款可疑,仍截留部分挥霍 

  事情还要从2025年5月说起。当时,李某在线上结识了一名陌生好友,对方称只要下载某“扶贫”APP,再提供几张银行卡“刷流水”就能拿到国家扶贫款。尽管李某在2023年第一次涉嫌犯罪时已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禁止出借、买卖给他人使用,但他仍心存侥幸,将身份证、手机号和三张银行卡拍照发给对方。 

  几天后,李某名下一张银行卡果然收到一笔2万元的转账,转账人随即指示他把钱转到另一张卡上。此时的李某已经隐隐感觉到不对劲,正常的扶贫款,怎么会需要自己转来转去?这钱恐怕来路不正。 

  然而,面对躺在账户里的真金白银,李某没能抵住诱惑。按对方要求,把2万元转进了自己的另一张卡中,但当对方让其前往银行柜台取现时,李某决定“吞”下一部分,取出了5000元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剩下的1.5万元,还没来得及取现便被银行风控冻结。 

  尝到甜头后“主动出击”:专找贷款群,骗到钱就拉黑 

  如果第一次还算是“顺水推舟”,那接下来,李某就彻底走上了主动犯罪的道路。尝到甜头的李某发现所谓的“扶贫打款”,本来就是诈骗团伙骗来的黑钱,自己就算“黑”掉,对方也不敢声张。 

  打定主意后,李某开始在网上专门搜索带有“贷款”“急需资金”等关键词的群组,主动加入并物色下手目标。很快,李某就和一名“上线”搭上了线,并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信息发了过去,同时编造一套“办贷款需要包装银行流水”的说辞,骗取其信任。几天后,5万元打进了李某的银行卡,钱到账的同时,李某拒绝转账并以报警相威胁,立刻切断与上线的联系。这5万元中,3.3万余元被李某在短短几天内挥霍一空,剩下的1.6万余元被银行冻结。 

  还原案情真相后,该院认定李某通过多次参与帮助转移资金,已经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谓“扶贫金”根本是幌子,遂将目标对准卡内资金,供卡前就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骗中骗”。据此,保康县检察院依法认定:前期李某为上游犯罪行为提供账户并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联系上游犯罪团伙,以提供账户接受并转移资金为由,获取犯罪分子转移的资金后采取切断联系、取现消费等方式将账户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且李某前后不同的犯意和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应该数罪并罚,遂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小聪明,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违法所得同样构成犯罪。”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网上刷流水”“包装银行卡”等都不可信!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切勿随意提供给陌生人。一旦这些信息流入犯罪分子手中,轻则账户被冻结、征信受损,重则像李某一样,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身陷囹圄,悔之晚矣。